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民初3938号
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幢848室。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强,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华逸,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华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武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曹虹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