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923民初2730号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勋盛、王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03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勋盛;王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2730号

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卓筒大道161号-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2519D。

法定代表人:刘哿,董事长。

被告:杨勋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王素云,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勋盛、王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蒋灿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