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2730号
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卓筒大道161号-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2519D。
法定代表人:刘哿,董事长。
被告:杨勋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王素云,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勋盛、王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蒋灿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