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4执恢16号之一

孙德明、临邑县浩宇粮食购销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德明;临邑县浩宇粮食购销站;徐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德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9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临邑县浩宇粮食购销站。

负责人:徐新建。

被执行人:徐新建,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执行孙德明与临邑县浩宇粮食购销站、徐新建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齐志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