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44号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
法定代表人:许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委会东230米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经理。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董事长。
被告:沧州盈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五里村武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希明,总经理。以上三被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沧州盈丰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沧州盈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所涉名称为“一种虹吸式绿化排水槽结构”、专利号为201410316118.5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通知书。因本案的审理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所作的审查决定为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晰昕
审 判 员 彭文毅
审 判 员 林鸿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张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