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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4执1822号

彭希宝、岳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希宝;岳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彭希宝,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岳孟,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彭希宝与被执行人岳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岳孟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案号:(2018)鲁0304执保416号]。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岳孟存款77332.26元(本金70000元、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307.2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