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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64号之一

黄继明、陈思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继明;陈思陆;林承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继明,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陈思陆,男,195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林承菊,女,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黄继明与陈思陆、林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陈思陆、林承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思陆、林承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思陆、林承菊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陈思陆银行存款1346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传清

审判员  王伦坤

审判员  朱江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沈杰    

书记员 王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