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91民初148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世云伟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115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述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丰,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阜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晋,黑龙江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阳信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吴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国,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职工,住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昌,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春善。
原告世云伟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云伟业公司)与被告阳信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阳信县医院)、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云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丰,被告阳信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昌、吴永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云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阳信县医院支付租金4469174.34元,违约金按照被告阳信县医院每期应付未付租金时间,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世云伟业公司与阳信县医院、远程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世云伟业公司购买远程公司设备租赁给阳信县医院使用,远程公司对阳信县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世云伟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两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阳信县医院辩称,1、未收到租赁物,因为世云伟业公司、远程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本案的标的物所有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世云伟业公司不是涉诉设备的所有权人,其无法行使收益权,因此涉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已支付保证金486360元应当予以返还。3、本案项目的运作是远程公司操作,出租人不是阳信县医院选择,在远程公司的决策下,三方签订《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阳信县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世云伟业公司与阳信县医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世云伟业公司返还阳信县医院已支付租赁费用924656.76元并赔偿租赁费占用损失(自每期实际收款之日,依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反诉费由世云伟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阳信县医院与世云伟业公司、远程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后,二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合同约定的设备,远程公司通过阳信县医院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租金,但世云伟业公司至今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导致阳信县医院未取得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第245条规定,应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世云伟业公司辩称,1、本案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已履行合同义务,阳信县医院应按约定支付租金。2、解除合同应由守约方主张,阳信县医院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设备未交付的是因远程公司造成,阳信县医院应向远程公司主张交货义务。3、世云伟业公司不存在交付设备的可能,要求其承担交付义务不符合常理及法律规定,且本案中设备的出卖方是阳信县医院选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世云伟业公司提交证据:
一、《融资租赁合同》,证明2017年3月23日,世云伟业公司与阳信县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对租金等作了约定。
二、《保证合同》,证明远程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阳信县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支付凭证,证明阳信县医院支付前七期租金。
四、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世云伟业公司已向远程公司支付设备款。阳信县医院质证称:对世云伟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购买合同》第2.1条中仅约定了委托远程公司交付,但是否交付的法律后果,应由世云伟业公司承担。世云伟业公司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设备未实际向承租人交付,世云伟业公司无权行使收益权。世云伟业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主张权利,违背了合同法第245条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世云伟业公司应举证证明租赁物已实际交付。保证金及前六期的租金,均是远程公司通过阳信县医院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但不代表设备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对于第七期租金系远程公司直接支付给世云伟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尚未签订,印证了涉案融资方及设备均不是阳信县医院选定。阳信县医院提交证据:
一、《合作协议书》,二、《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三、保证金、租金转账凭证。综合证明世云伟业公司受远程公司选择指派,与远程公司进行协商,世云伟业公司与远程公司沟通后并由远程公司出具承担所有风险的《合作协议书》,阳信县医院不是出租人的选择方,保证金和租金的缴纳,不代表涉案设备的所有权已转移归世云伟业公司,阳信县医院至今未收到世云伟业公司应交付的所有租赁物,涉案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阳信县医院不应承担租金。世云伟业公司质证称:对于《合作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转账凭证,是阳信县医院履行的支付义务,远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3日,世云伟业公司作为出租人,阳信县医院作为承租人,远程公司作为供货商,三方签订编号为SYWY-RZ-2017-0301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第1.3条:承租人对供货商及租赁物件的选择和决定完全是依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没有依赖出租人的建议或技能,并且出租人没有对承租人的选择和决定进行干预;第2.1条:租赁物件应由供货商在承租人决定的附件(第2条)中记载的安装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不承担向承租人直接交付租赁物件的义务。供货商自租赁物件交付给承租人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日期等;第2.4条: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供货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如发生租赁物件的名称等与购买合同不符,以及其他根据法律和购买合同规定的供货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形,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索赔;第2.5条:承租人同意,除非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件未交付的情况,否则即使出现上述第2.4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4条:租赁期限以附件(第3条)所记载的为准。起租日为出租人通过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日(分批支付的,按第一笔货款支付日);第5.3条:对于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项,承租人同意按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支付迟延罚金;第6.5条:如承租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出租人无需事先通知承租人,即可用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未能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和其他款项;第7.1条:出租人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除非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第13条:如果因不可抗力或非出租人原因,租赁物件交付给承租人前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毁损,并且供货商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人和承租人且另行提供租赁物件,则视为租赁物件未交付,本合同解除;第17.1条:承租人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或其他款项,且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第20.1条:如承租人迟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超过10天以上,则应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至清偿日为止,以迟延支付的金额按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融资租赁合同》附件载明:数字眼底照相机等设备共计4863600元,租赁物件安装地点阳信县医院,起租日2017年3月27日,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租赁手续费145908元,保证金486360元,每月租金154109.46元,租金总额5547940.56元,起租日为15日之前,起租日所在月份还第一期租金,起租日为15日之后,起租日次月15日还第一期租金,第2期至第36期租金支付日为每月15日。2017年3月23日,远程公司作为甲方(供货商),世云伟业公司作为乙方(买受人),阳信县医院作为丙方(承租人),三方签订《购买合同》,其中约定:价款合计4863600元;第2.1条: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向丙方交付设备;第2.2条:设备所有权自签署《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之日,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第3.1条:与设备有关的瑕疵担保、质量保证、保修服务以及其他作为卖方应提供的保证或履行的义务,甲方应向丙方直接承担责任,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乙方损失;第3.2条:当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性能不良、规格或样式不符及其他瑕疵时,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迟延交付或者无法交付给丙方时,乙方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直接向甲方索赔;第3.3条:如出现以上情况,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无条件支付租金或按照出租人要求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2017年3月23日,远程公司作为保证人,世云伟业公司作为受益人,阳信县医院作为承租人,三方签订《保证合同》,其中约定:第2.2.1:担保范围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第3条: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4条: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二年的期间;第5.1条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等,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2017年3月10日,远程公司向世云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863600元。2017年3月24日,阳信县医院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手续费及保证金共计632268元。2017年3月27日,世云伟业公司向远程公司支付购买设备款4863600元。阳信县医院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5月12日、6月20日、7月14日、8月28日、11月6日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租金共计924656.76元。远程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租金154109.4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保证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阳信县医院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自2017年11月15日起未再支付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阳信县医院已丧失该合同项下债务的期限利益,因阳信县医院及远程公司已支付租金1078766.22元,故阳信县医院仍应支付世云伟业公司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4469174.34元。《融资租赁合同》第20.1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自租金支付日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因世云伟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融资成本或因阳信县医院违约受到的损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应予调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应以年利率24%计算为宜。阳信县医院自2017年11月15日(第8期)起未再支付租金,世云伟业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要求阳信县医院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故对于该期间的违约金,应以每期应付租金154109.46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230226.86元。对于2018年11月6日以后的违约金,应以租金446917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阳信县医院辩称未全部收到《购买合同》中的设备,租金实际由远程公司支付,其不应继续支付租金,
本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购买合同》的约定,设备的交付不影响阳信县医院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故对阳信县医院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租赁物的交付,阳信县医院可向远程公司主张权利。阳信县医院辩称租赁设备是由世云伟业公司、远程公司选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阳信县医院辩称应扣减保证金486360元,符合合同约定,故阳信县医院应支付世云伟业公司租金3982814.34元。世云伟业公司要求远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阳信县医院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世云伟业公司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不能保证阳信县医院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和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返回租金。
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及《购买合同》已约定租赁物是否交付不影响阳信县医院向世云伟业公司支付租金,且《购买合同》中约定了在远程公司无法交付租赁物时,世云伟业公司将索赔权转让给阳信县医院,故阳信县医院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世云伟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租金,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阳信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世云伟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82814.3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阳信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世云伟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6日的违约金230226.86元,嗣后违约金以4469174.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世云伟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阳信县人民医院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世云伟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31元,被告(反诉原告)阳信县人民医院、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922元。反诉费65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阳信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