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3民初44号
申请人:崔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冯志涛,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住栖霞市。
被
申请人:孔祥妮,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崔强与被申请人冯志涛、孔祥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志涛、孔祥妮银行存款9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志涛、孔祥妮银行存款9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崔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