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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3民初44号

崔强、冯志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强;冯志涛;孔祥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3民初44号

申请人:崔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冯志涛,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住栖霞市。

被

申请人:孔祥妮,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崔强与被申请人冯志涛、孔祥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志涛、孔祥妮银行存款9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志涛、孔祥妮银行存款9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崔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