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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17917号

曾凡东与曾永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凡东;曾永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8民初17917号

原告:曾凡东,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

被告:曾永莲,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曾凡东与被告曾永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凡东到庭参加诉讼,曾永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曾凡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曾永莲返还其借款本金126,800元。事实及理由:曾永莲向曾凡东借款126,800元,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还款,没有利息。之后,曾永莲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曾永莲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曾永莲向曾凡东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曾凡东人民币126,800元整(壹拾贰万捌仟元整)。借款人处曾永莲签名并捺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身份证510214196406XXXXXX”。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借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曾凡东举示的借条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为此,认定曾凡东与曾永莲之间形成民间借款关系,该借款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条中“借到”二字足以证明曾凡东向曾永莲提供了借款126,800元,且符合生活常理,故认定曾凡东向曾永莲履行了提供借款126,800元的义务。该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时间,曾凡东可以随时要求曾永莲返还借款。曾永莲应当承担其向曾凡东还款的举证责任,其放弃举示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视为曾永莲未向曾凡东还款。故对曾凡东要求曾永莲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曾永莲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系其对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曾永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曾凡东返还借款本金12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36元,由被告曾永莲负担(此款原告曾凡东已垫付,被告曾永莲随前款向原告曾凡东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学兰

人民陪审员  钟其凤

人民陪审员  文发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人被告

书记员王艺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