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82民初3587号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长胜街东段。经营者:李巍,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李国臣,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种子商店)与被告李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种子商店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