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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申1号

乔占文与胡日勒巴特、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占文;胡日勒巴特;通拉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乔占文,男,汉族,1950年11月27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日勒巴特,男,蒙古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拉嘎,女,蒙古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再审申请人乔占文因与被申请人胡日勒巴特、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2502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占文申请再审称,原审中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胡日勒巴特是信用卡的持有人,对于通拉嘎在持有其信用卡使用时是知悉的,预留和绑定的电话也是胡日勒巴特本人的电话,最后该卡在申请人代为偿还信用卡债务后立即被挂失,这也是持卡人本人才能做到的,胡日勒巴特和通拉嘎串通欺诈申请人可能非常大,胡日勒巴特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要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判决不服,乔占文可以上诉,乔占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乔占文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视为对原判决认可。乔占文代通拉嘎偿还欠款后,与通拉嘎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乔占文应向通拉嘎主张权利,胡日勒巴特虽是信用卡的持有人,但实际使用人是通拉嘎,其与胡日勒巴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乔占文对其再审请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乔占文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乔占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乔占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光 明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秀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