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064号
原告:徐松,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吴晓凯,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与被告吴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 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沈丽娜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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