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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民初5064号

徐松与吴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松;吴晓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064号

原告:徐松,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吴晓凯,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与被告吴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 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沈丽娜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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