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刘新宽,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胡燕,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本院在执行陈文芳与刘新宽、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48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宽、胡燕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1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