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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财保10号

浙江宇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豪英轴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浙江宇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豪英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财保10号

申请人:浙江宇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铭峰。

被

申请人:宁波豪英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晓塘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曹艾林。 申请人浙江宇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豪英轴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宇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豪英轴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锡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俞晓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