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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执2032号

白云平与熊联芬、扈中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云平;熊联芬;扈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50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白云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继军,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联芬,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扈中权,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20000元、申请执行费62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联芬、扈中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62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荣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袁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