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50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白云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继军,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联芬,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扈中权,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20000元、申请执行费62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联芬、扈中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62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荣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袁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