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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021号

许某、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许某;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继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利云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延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