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克,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继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利云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延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