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民初5546号
原告:安吉弘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五福村(安吉天子湖现代工业园)6幢(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JTL1N。
法定代表人:陈汝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景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五福村(安吉天子湖现代工业园)一幢1-2层(安吉秀峰家居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1769879K。
法定代表人:郭荣华。 原告安吉弘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景华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安吉弘飞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吉弘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冷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