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4952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付某,女,满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6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行使探视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将执行费支付至本院账户。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行使探视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的协调下行使了探视权,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49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麦贤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