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2民初12614号
原告:潘旭莲,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还,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兴荣,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王忠兰,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潘旭莲与被告温兴荣、王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潘旭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旭莲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1539元,由原告潘旭莲负担。
审判员 翁连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包宇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