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02民初12614号

潘旭莲与温兴荣、王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旭莲;温兴荣;王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2民初12614号

原告:潘旭莲,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还,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兴荣,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王忠兰,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潘旭莲与被告温兴荣、王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潘旭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旭莲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1539元,由原告潘旭莲负担。

审判员  翁连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包宇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