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1民初4648号 原告姜佳东,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孙森虎,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姜佳东诉被告孙森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佳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森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佳东诉称,2017年5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签订了借条,协议内容的明确于2017年5月17日归还3000元整,其余2017年5月21日前还清,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人民币2020元,至今还剩余人民币3520元,(包含2980元本金+550元利息),为维护原告的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550元(利息计算到2017年5月21日、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到付清为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姜佳东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孙森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件材料符合有效证件条件,予以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5月17日归还3000元,余款2000元在2017年5月21日前还清。之后,被告归还2000元,一直未归还余款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逾期至今未归还借款3000元,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计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森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姜佳东借款3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22日计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姜佳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森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佘万宝
人民陪审员 梅钱芳
人民陪审员 姜正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