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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02执保218号

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02执保21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

法定代表人:蒋文友。被执行人九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

法定代表人:程七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02民初2557号,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他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2018)赣0402执保218号执行裁定书项下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少骏

审判员  余荣斌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