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财保246号之一
申请人:李洪银,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
申请人:王红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第三人:李林鹏,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李洪银与王红军、第三人李林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章房权证绣字第1××1号房产第107室(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拆迁补偿款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章房权证绣字第1××1号房产第107室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尚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咸佳
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