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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3行审3号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李建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李建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负责人郭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立军,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建功,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李建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李建功作出洛国土资监〔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亩土地,并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2.2亩土地上新建房屋;2.对你非法占用的2.2亩土地(合147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共计4437元。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李建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即罚款4437元。并向我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李建功作出洛国土资监〔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9月14日将洛国土资催〔2018〕1号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李建功作出洛国土资监〔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如下内容:对李建功非法占用的2.2亩土地(合147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共计4437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文艳霞

审判员  张 川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