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6088号
原告:应桂芬,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骏凯,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忠勇,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桂芬为与被告蒋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桂芬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桂芬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桂芬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周高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蔡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