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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6088号

应桂芬与蒋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桂芬;蒋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6088号

原告:应桂芬,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骏凯,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忠勇,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桂芬为与被告蒋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桂芬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桂芬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桂芬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周高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蔡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