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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2执1400号之一

孙晓东、周炳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晓东;周炳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1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晓东,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周炳殿,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炳殿在山东大柴缸体缸盖股份有限公司工资38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