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04执1855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天一防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10街区**。经营者:王桂华,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54********),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康安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9********),汉族,该经销处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小六道街太古新天地****。
被执行人:刘占群,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1964********),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笃信委****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天一防腐建材经销处与刘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占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天一防腐建材经销处未能提供刘占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刘占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刘占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明
审判员 付建新
审判员 李北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智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