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1125执恢50号之一

张丹丹、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丹丹;刘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25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丹丹,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执行人:刘旭,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张丹丹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旭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旭名下宝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K×××**)。

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申请人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福林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安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