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127号原告郭某1,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郭某2,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郭某3,女,1985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郭某1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告郭某2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产权证号为:112021120612)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00000元。担保人邢杰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产权证号为:×××)为原告郭某1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郭某2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产权证号为:112021120612),冻结金额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邢杰位于赤峰市××区(产权证号为:×××),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