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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270号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志群、陈小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志群;陈小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270号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诗宇,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姣姣,女,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程志群,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陈小虹,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程群服装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州锦东服装商贸城A6幢14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7437436L。 经营者:程志群。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程志群、陈小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程群服装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志群、陈小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程群服装经营部的财产在价值2561547.0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程志群、陈小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程群服装经营部的财产在价值2561547.09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