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2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灌云县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禹会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 法定代表人马五帮,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于2018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灌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提供本案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五组2802.00平方米土地建房。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未停止其违法行为,制止无效。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国土局作出灌国土资监罚[2018]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1、拆除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位于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五组280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80.00平方米建筑物和1222.00平方米其他设施;2、罚款计人民币70050.00元。
本院认为,该宗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房,其占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县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而在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前,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灌云县南岗乡马蹄村民委员会未停止其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故该行政处罚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灌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孙海宾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