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502民初8663号

曲立仁与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立仁;李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02民初8663号

原告:曲立仁,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文忠,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立仁与被告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曲立仁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立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立仁承担。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修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