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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执恢1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赵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赵云飞;安琪;酒泉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生;杨伟;甘肃晨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5917562E。

负责人:马海珍,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崔笑丛,该分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赵云飞,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安琪,女,生于1975年5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792600587。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生,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杨伟,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晨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肃州路**信用代码:916209007102481826。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云飞、安琪、酒泉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生、杨伟、甘肃晨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9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云飞、安琪、酒泉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生、杨伟、甘肃晨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云飞与酒泉农商银行抵押权登记一案正在审理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云飞、安琪、酒泉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生、杨伟、甘肃晨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待被执行人赵云飞与酒泉农商银行抵押权登记一案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现因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902执128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云飞、安琪共有的位于肃州区门点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云飞、安琪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亦达成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