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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财保13号

陈小敏、秦艳玲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小敏;秦艳玲;张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财保13号

申请人:陈小敏,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舟,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秦艳玲,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

申请人:张艳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陈小敏于2019年1月4日以其与被申请人秦艳玲、张艳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艳玲、张艳峰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毛增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

书记员 朱梦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