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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8执4号之一

陈思荣、蒋孟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思荣;蒋孟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思荣,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蒋孟琰,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思荣与被执行人蒋孟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孟琰在温州鑫鹰贸易有限公司2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35万元)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孟琰在温州鑫鹰贸易有限公司2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35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万库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赵汉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