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思荣,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蒋孟琰,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思荣与被执行人蒋孟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孟琰在温州鑫鹰贸易有限公司2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35万元)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孟琰在温州鑫鹰贸易有限公司27%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35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万库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赵汉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