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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执2361号之一

董雪林、俞国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雪林;俞国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2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雪林,男,汉族,1959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俞国炜,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雪林与被执行人俞国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雪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俞国炜支付申请执行人董雪林人民币355947.9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2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俞国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俞国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俞国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俞国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俞国炜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俞国炜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西岸花园7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国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俞国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俞国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俞国炜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其他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董雪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俞国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雪林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5执2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嘉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