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91民初4020号之二
原告:庄慧莉,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许众,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黄颂华,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庄慧莉诉被告许众、被告黄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庄慧莉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8)粤1391民初40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许众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登记在许众名下车牌号码为粤L×××××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以上冻结、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 原告庄惠莉因被告许众冻结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不足以保障申请人全部债权的实现,现继续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许众、黄颂华的财产情况,并对被告许众、黄颂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 经查,被告许众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35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冻结4,377.33元;登记在许众名下车牌号码为粤L×××××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虽已被我院查封,但该车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庄慧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许众、黄颂华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 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朱会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