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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3执3679号之一

黄妙松、姜荣亚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妙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3执3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妙松,男,1961年8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姜荣亚,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妙松与被执行人姜荣亚为加工合同纠纷的(2018)浙100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姜荣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姜荣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妙松执行款人民币44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6.50元、申请执行费567.5元。但被执行人姜荣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荣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被执行人姜荣亚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荣亚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姜荣亚坐落在台州市××区头陀镇山头姜村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姜荣亚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荣亚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姜荣亚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荣亚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姜荣亚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荣亚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姜荣亚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荣亚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姜荣亚无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登记信息。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1、经向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姜荣亚开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2、经向被执行人姜荣亚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姜荣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姜荣亚。4、因被执行人姜荣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荣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对被执行人姜荣亚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姜荣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姜荣亚在本院另有1件执行案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荣亚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姜荣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妙松,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现场调查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荣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黄妙松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3执36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胡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