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2民初5903号原告胡某,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海,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毛修国,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袁泽军
审 判 员 张治菊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爱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