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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执117号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江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江琴;李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620086906。

法定代表人:沈茂芬。

被执行人:孙江琴,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李成军,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孙江琴、李成军在(2019)浙0604执1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江琴、李成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8480.6元、执行费327.2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宣树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