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谷呈伟
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792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执行员 陈文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亓增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