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2民初13037号之一申请人长沙吉申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成,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海东。本院2018年12月18日对原告长沙吉申百货公司与被告刘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将裁定书正文中第一页第一行的“长沙吉申百货公司”字样,更正为“长沙吉申百货公司(曾用名湖南省长沙市工业品供应公司)”;
二、将裁定书正文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的“长沙吉申百货公司”字样,更正为“长沙吉申百货公司(曾用名湖南省长沙市工业品供应公司)”。
审判员 伍丹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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