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曾梅,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董军(曾用名董建军),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执行曾梅与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军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2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