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1财保4号
申请人:刘道吉,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宋林洋,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Y×××**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辆价值约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Y×××**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辆价值约人民币100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名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俞舒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