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8财保1号

陈全本、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全本;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财保1号

申请人:陈全本,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

申请人:陈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陈全本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伟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全本与被申请人陈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伟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全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