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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执29号之一

马春梅与王俏龙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春梅;王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春梅,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王俏龙,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俏龙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吉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