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春梅,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王俏龙,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俏龙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吉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