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1民抗14号

临某与白某、王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某;白某;王某1;刘某;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14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临某。

负责人:高峰,该联社理事长。

原审

被告:白某,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原审

被告:王某1,1976年3月18日,汉族,住山西省临县。系原审被告白某妻子。

原审

被告:刘某,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王某2,汉族,住山西省临县。系原审被告刘某妻子。原审原告临某因与原审被告白某、王某1、刘某、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4民初986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8〕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任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