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83民初2322号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黄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民初2322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梅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5009616H。

负责人:李长江。

被告:黄珊珊,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告黄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越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