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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行初6号

徐玉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徐玉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行初6号 起诉人徐玉祥,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起诉人徐玉祥于2018年12月18日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材料补齐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诉称,起诉人所建的房子是2000年之前政府实施征收后安置的,当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案涉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征收。2018年6月底,相关单位向起诉人发出签约告知书,对起诉人所在的联庄社区实施整村拆迁。起诉人认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未依法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其征收行为严重违法,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征收起诉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起诉人徐玉祥并未提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案涉地块房屋行为的相应依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其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徐玉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彦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文波

书记员董蔺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