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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执96号

卢卫东、鲁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卫东;鲁洁;袁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卢卫东,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合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鲁洁,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袁爽,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银商会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卢卫东与鲁洁、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洁、袁爽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鲁洁、袁爽向卢卫东交付合同约定的热水器1台、空调2台、乐视电视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床1张,并负责安装到位;2、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洁、袁爽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岸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