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251号
申请人:陈浩,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李玉美,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任某1,女,200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任某2,男,200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王广宁,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陈浩与被申请人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陈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浩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