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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251号

陈浩、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浩;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251号

申请人:陈浩,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李玉美,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任某1,女,200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任某2,男,200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王广宁,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陈浩与被申请人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陈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浩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美、任某1、任某2、王广宁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